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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何以获得尊重、同情或唾弃?

于清教 阿里巧巧 2008-08-04 13:42:26 读者: 原创投稿

  读完13期中国企业家杂志“30年中国企业的罪与罚”一文时,我心情非常沉重。短短30年,人情世故、商业风云、市场文明等等也是过眼烟云,他们或昙花一现,或铮铮傲骨,或妄自尊大,或鼠目寸光,在商业文明的递增式进化中,他们或成为榜样或成为罪人,但在中国企业的沧海桑田中,或许这样的“企业家”(之所以用引号,是因其时局所限)符号本身就是一种虚无缥缈,更为重要的是在责任与价值、贪婪与疯狂、听而不闻或铤而走险中,为何有人获得尊重,有人值得同情,有人理应唾弃?

  我曾经说过,当我们心存侥幸嘲笑或鄙视企业家的时候,当我们准备千万个理由去批评或伤害处在生存困境中企业的时候,当我们朝那些于旋涡中进行命运挣扎的企业抛掷玻璃碎片或乱石块的时候,当我们以种种不理解甚至仇视这个社会某些不公或企业曾经劣迹的时候,我们能否真正以宽容和开放的平和心态来全面客观地审视我们的企业?能否真正以理解和坦诚的胸怀来关注中国企业的健康成长?然而今天的现实是,我们站在企业或行业的边缘“指指点点”,“貌似清醒冷峻”,但实际上我们离真正进入企业和企业家的灵魂仍有着相当远的距离,我们并不真正清楚折射企业家各种命运的背后曾经有着何等的辛酸或艰难或卑微。

  人或组织必有错,这是真理。事实上,我们人类从来就不是精确的器械:创造力、适应性和机动性是我们的优势,而持续的警觉以及行动和记忆的精确却是我们的弱项。我们极端柔韧,充满精力,富有创造性,从不完整的证据中寻找解释和意义,引导我们取得成就的创造力和精力也会制造灾难。

  这些或被称为教训与反面教材的背后,是我们对商业的敬畏、有知与清醒。“人定胜天”在商业进化过程中同样有着非常荒谬的一面。我们-全球品牌网-必将迎来公司的中国和世界,在公司逐渐成为我们每一个人赖以生存的平台或者枢纽的时候,我们应该知道什么是规则,什么是知耻而后勇,什么是坦荡与淡定,什么才是真正的责任与价值。

  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所长陈小洪所言,“我们需要的优秀政治家,把经济与法律之间的监督,用政治智慧去解决。有些问题不可能用法律去解决,因为法律本身就有问题”。再过10年、20年、30年,我们回头再来看今天的商业进化,也许又是另番不同。

  于清教2008年7月28日

  30年来“中国企业家”的“8宗罪”

  1、投机倒把罪

  “低买高卖”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则,但在改革开放初期,很多个体户、企业家因此常识问题遭遇牢狱之灾。直到1997年,新《刑法》才取消了这一罪名。

  人物:年广久、温州“八大王”、牟其中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受融资难困扰的民营企业对抗政策歧视的一种冒险方式。

  人物:孙大午、唐万新

  3、金融诈骗罪

  因为融资不畅,很多时候,民营企业家不得不采用虚假手段,拿到信用证、承兑汇票,然后再用信用证、承兑汇票融资。有的人并不一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006年,《刑法修正案6》第十条,增加了金融诈骗罪的过渡性罪名,一般判处3年—5年有期徒刑。

  人物:胡志标、牟其中、吴志剑

  4、操纵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罪

  资本市场发展初期,体系的疏漏、监管不到位,导致此罪风行。

  人物:吕梁、罗成、徐卫国

  5、贪污、侵占挪用犯罪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待遇不高的国有企业老总心态失衡,容易犯有此罪。是谓“59岁”现象。

  戴上“红帽子”的民营企业家,一不留神,也容易犯上此罪。

  人物:禇时健、李经纬、仰融、刘海峰、陈久霖、顾雏军、郑俊怀、张晓光、龚家龙

  6、虚开增值税发票以及偷、漏税

  在中国税率相对较高、税制复杂、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偷漏税犯罪是一个贯穿30年的普遍现象。

  人物:刘晓庆、牟其中、戴国芳、周伟彬、周正毅

  7、虚报注册资本罪

  1993年制定《公司法》时,立法者设置了很高的公司注册资本门槛。有非官方的估算,90%以上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实,从而造成法不责众的尴尬局面。因此,目前该罪要么处于休眠状态,要么成为刑事报复的工具。法学界屡屡建议废除该罪名。

  人物:杨斌、马志平、顾雏军

  8、行贿罪

  只要政府权力不退出市场,官员就有寻租的空间,企业就有行贿的需要。这个罪也是伴随改革开放30年,当然金额是越来越大,涉案官员的级别越来越高。

  人物:杨斌、周正毅、张荣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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